不知不覺阿替生涯就快過完6成了
趁著這個機會整理一下如何申請替代役
本人是167T(105/08/04新訓)
一、前言
先推薦一個好用的網站,也就是役政署網站,雖然不是所有細節都有,但大方向看這就對了
以下討論82年次前服1年兵役的情況
基本上有三個選擇: 1. 常備役(大頭兵) 2. 預官 3. 替代役
上圖取自役政署網站
體位區分標準 http://www.nca.gov.tw/web/pg_laws.php?gr=&kw=&PG=3&ID=136
所謂最狹義的當兵,也就是大頭兵,就不多加敘述
預官需大學軍訓平均70分以上且各科60以上才可申請,考試內容為 (一)「智力測驗」。(二)共同科目:「國文」、「英文」、「憲法與立國精神」、「電腦與資訊安全」
三者可以同時申請,如有考上預官且有抽中替代役,不需另行取消,預官報到當日未出現即為放棄資格
二、替代役申請
替代役分一般替代役,產業訓儲役替代役,研發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可分為替代役體位或家因替代役或常備役體位申請一般替代役或專長替代役
差別是替代役體位及家因替代役服役時間為1年,其餘為1年15天
且有些特殊役別只有專長替代役可以選擇
一般替代役及專長替代役可同時申請
先依順位抽選專長替代役後再抽選一般替代役資格
本部分參考PTT 替代役版文章 https://www.ptt.cc/bbs/SMSlife/M.1427804561.A.20C.html
基本上分三部分1. 只申請一般替代役 2. 只申請專長替代役,不抽一般替代役 3. 申請專長替代役,且沒選上申請一般替代役
1. 只申請一般替代役
申請地點: 區公所or鄉公所
入伍順序: 即申請順序,每份文件會有編號,如需提早入伍可跟公所阿姨講(雖然不一定成功)或有力人士關說
準備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代理申請: 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及申請人委託書及戶口名簿
2. 只申請專長替代役
申請地點: 申請專長替代役需先至役政署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http://www.nca.gov.tw/sugsys/ 再前往區公所or鄉公所
入伍順序: 基本上無法掌握,似乎跟單位開缺有關
準備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及申請役別之專長證照或畢業證書等及掛號回郵信件
*當初我也是特別GOOGLE才知道掛號回郵信件,至郵局櫃台表示要掛號回郵信件或是自己多準備一份信封寫好寄件收件地址貼上25元郵票一起放入信封也可
3. 申請專長替代役,且沒選上申請一般替代役
即1+2都需完成,重點是登錄系統時需勾選備選一般資格
三、整理一些常見問題
Q: 若因家庭因素該如何申請服替代役?
A: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 役。役期一年十個月,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規定為準。
Q:若因宗教因素應如何申請服替代役?
A: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二年二個月,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調查審查表。
(三)自傳。
(四)理由書。
(五)切結書。
(六)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Q:服替代役役男要接受那些訓練?
A:(一)軍事基礎訓練:四至八週。 (成功嶺新訓,目前改為14天)
(二)專業訓練:二至十二週。以各分發服役類別不同而有各不同期間的專業訓練。
但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為期三週至十三週。
Q:替代役役男應如何申請提前退役? (其實就是免役資格)
A: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
退役:
(一)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
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
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家屬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四)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